玉林市2022年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自开展“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玉林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2022年食品安全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玉林市市监局查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案

 

  2022年10月8日,玉林市市监局依法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奶粉共64罐、罚款共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玉林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a2 platinum”“Aptamil”、“Cowgate”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经查,当事人从跨境电商平台购进“a2 platinum”、“Aptamil”、“Cowgate”、“BELLAMY,S”等品牌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共63罐,其中,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54罐,非婴幼儿配方奶粉9罐。销售价格175元--328元/罐不等,未售出,货值金额共1670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涉案进口奶粉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婴幼儿奶粉的注册证明,无进货查验相关记录。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无中文标签奶粉、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玉林市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我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尤其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根据《海关总署通告2018年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通告)》有关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此案给进口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未经注册婴幼儿奶粉、跨境电商平台个人名义购进的进口奶粉都是不可以销售的。

 

  案例2 博白县市监局查处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5月30日,博白县市监局依法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博白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两间冻库内发现存放有乳猪肉共183头,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8日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且猪肉胴体没有检疫合格的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章的乳猪肉183头。采购的乳猪肉全部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7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博白县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市场猪肉经营者生猪产品来源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本案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很好的维护法律权威,极大震慑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因及时处理涉案猪肉,没有让其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3 容县市监局查处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25日,容县市监局依法对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8日,容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曝光投诉信息,曝光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两个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开始经营销售“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这两个产品。为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二楼大厅举行讲座宣传,通过播放产品PPT课件向顾客介绍宣传所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宣传内容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哮喘、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治疗,夸大其功能及适宜人群,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的成人”不符;当事人对“某某牌益脂康片”的功能的宣传内容为“防止心脑血管疾病”,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具有调节血脂的功能”不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对商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容县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中老年消费者追求高质量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对保健品的青睐也越来越明显。本案当事人的表面上看是对老人关爱有加,实际上却利用了中老年顾客需要关爱、追求身体健康的心理去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查办让执法铁拳有力破解了保健食品市场坑老“潜规则”,有效提高中老年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执法角度实实在在为广大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也给保健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推进保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出了有益贡献。

 

  案例4 玉林市玉州区市监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27日,玉林市玉州区市监局依法对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日,玉林市玉州区市监局执法人员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公示有三条行政处罚信息。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分别因生产的椰丝蛋糕、海绵蛋糕(原味)、咸味肉松蛋糕乳酸菌吐司,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生产的瑞士卷蛋糕,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生产的小软蛋糕(白桃味)、椰丝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原标题:【玉林市2022年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内容摘要:自开展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玉林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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